作者: 合肥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2-11-14 16:45:18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家政服务协会:
现将《合肥市家政服务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合肥市家政服务证管理制度
为推动我市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家政服务证的办理、发放和管理等行为,实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一人一证(码)”,结合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并提供母婴护理(月嫂)、育婴员、催乳师、保育员、养老、陪护、保洁、厨嫂、家教、钟点工、搬家等有偿服务,协助家庭成员对其各类事务进行实际操作和科学管理的过程。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家政服务证,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监制,由合肥市家政服务综合公共信息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合肥家服平台)免费发放的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家政服务身份识别的专用证件,并非从业技能证书。家政服务证能够快捷有效识别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及机构信息,具备查询、追溯、评价功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或中介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包括员工制企业、中介制企业及劳务派遣机构。
第四条 纳入合肥家服平台统一管理的家政服务机构,须积极推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办理家政服务证。
第二章 家政服务证的办理
第五条 家政服务证申办由家政服务机构根据《合肥市家政综合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向合肥家服平台提交家政服务证申领材料。
第六条 家政服务证制作由合肥家服平台核验申领材料后予以制证。合肥家服平台负责审核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组织符合办理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主要内容为职业技能和道德素养等)并考试合格后,统一制作家政服务证。
第七条 家政服务机构将申领成功的家政服务证发放给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使用。
第八条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办理家政服务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具备必需的职业素质;
(三)经过家政服务机构组织的岗前专业培训;
(四)个人有关信息上传合肥家服平台。包括:身份信息、体检信息、培训信息、无犯罪记录情况及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等。
第三章 家政服务证的使用
第九条 持有家政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家政服务证,方便用户查询、评价。用户通过扫描家政服务证二维码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信息查询、服务评价。
第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负责对持证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及时调整更新,合肥家服平台负责定期核验人员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家政服务证遗失或损坏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合肥家服平台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向合肥家服平台申请注销家政服务证: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解除、终止的;
(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居间服务协议终止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家政服务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家政服务证的办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证的推广和使用,市家政服务协会负责引导会员单位和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办理家政服务证。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实施监督,对未按规定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办理家政服务证和对消费者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推广和使用家政服务证情况,将作为遴选优秀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在家政服务证的使用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